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重訴,202,2009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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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02號
原 告 甲○○
號之23
訴訟代理人 賴鎮局律師
被 告 荷商柯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詹聰哲律師
趙玉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3 月18日上午9 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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