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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促字第32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513 條意旨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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