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促,5818,200903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8年度促字第58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陳文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麗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叁萬玖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玖拾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