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保險,5,2009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保險字第5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雅慧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返還保險費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以書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訴之追加。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表明對追加被告永達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乙○○部分之訴訟標的(具體法條依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規定,表明對追加被告永達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乙○○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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