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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71號
原 告 士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威比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兩造水電工程承攬合約第27條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法裁定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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