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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建字第83號
原 告 六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嘉笙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承攬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協議書第5條可稽。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任賜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林尚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子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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