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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204號
聲 請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5年2 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660 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 月23日起至135 年2 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5年2 月27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95年3 月2 日向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借款55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並約定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商業銀行)依據銀行法第58條及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條規定,向財政部申請合併,台北國際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建華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並於合併後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開合併業經95年11月13日許可在案。
詎相對人自97年12月 2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540 萬506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借據及約定書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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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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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 利 範 圍│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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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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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淡水鎮│海鷗│ │ 896│ 建 │ 2036.34│ 52/10,000│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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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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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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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850│臺北縣淡│臺北縣淡│鋼筋混凝土│第22層│陽 臺│全 部│乙 ○ ○│
│ │ │水鎮海鷗│水鎮淡金│造(22層)│ 80.93│ 7.25│ │ │
│ │ │段896 地│路69號22│ │ │ │ │ │
│ │ │號 │樓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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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海鷗段3854建號**面積1710.83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4/10,000 │
│共用部分:海鷗段3855建號**面積1364.6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3/10,000 │
│共用部分:海鷗段3856建號**面積3992.97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6/1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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