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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非訟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88年4 月3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70 萬元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240 萬元之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同日起至138 年4 月2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同年月15日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分別於88年5 月20日、11月11日、92年1 月13日向伊借款141萬元、200 萬元、10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7年9 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2,483,429 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伊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增補契約書、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前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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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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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 地 坐 落│地目│面積│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 │ │
│ │ │市 區│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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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774-29│ 建 │1525│ 351/100,000│乙 ○ ○│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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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3014│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 第19層│陽 臺│全 部│乙 ○ ○│
│ │ │止市保長│止市大同│造(23層)│ 29.30│ 5.21│ │ │
│ │ │坑段保長│路3 段60│ │ │花 臺│ │ │
│ │ │坑小段77│9 號19樓│ │ │ 1.11│ │ │
│ │ │4-29地號│之4 │ │ │ │ │ │
├──┴──┴────┴────┴─────┴────┴───┴────┴────┤
│共用部分:同小段3059建號**面積756.7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53/10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3060建號**面積2381.3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31/10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3062建號**面積4021.4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0/58 │
└────────────────────────────────────────┘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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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47號│
├──────────────────────┬──┬──┬──────┬────┤
│土 地 坐 落│地目│面積│權 利 範 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 號│ │平方│ │ │
│ │ │市 區│ │ │ │ │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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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北縣│汐止市│保長坑│保長坑│774-29│ 建 │1525│363/100,000 │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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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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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 建 物 面 積 │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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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015│臺北縣汐│臺北縣汐│鋼筋混凝土│ 第19層│陽 臺│全 部│乙 ○ ○│
│ │ │止市保長│止市大同│造(23層)│ 29.46│ 3.65│ │ │
│ │ │坑段保長│路3 段60│ │ │ │ │ │
│ │ │坑小段77│9 號19樓│ │ │ │ │ │
│ │ │4-29地號│之5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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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部分:同小段3059建號**面積756.71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355/10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3060建號**面積2381.3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433/100,000 │
│共用部分:同小段3062建號**面積4021.46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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