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拍字第679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0年4 月1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276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同日起至120 年4 月1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而經翌日登記在案,相對人旋於同年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230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
詎相對人自98年7 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152 萬2,448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
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輔助勞工建購修繕住宅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借款增補條款契約書、授信明細查詢單、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等為證。
三、上開聲請意旨所指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述文書為證,核屬相符,揆之首揭規定,應認其此聲請於法尚無不合,當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附表:
┌─────────────────────────────────────────┐
│土地標示 98年度拍字第679號│
├──────────────────────┬──┬────┬─────┬────┤
│土 地 坐 落│地目│面 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 ├────┤ │ │
│編號│縣 市│鄉 鎮○ 段 │小 段│地號│ │平方公尺│ │ │
│ │ │市 區│ │ │ │ │ │ │ │
├──┼───┼───┼────┼───┼──┼──┼────┼─────┼────┤
│ 1 │臺北縣│八里鄉│小八里坌│十三行│ 271│ 建 │ 3497│ 56/10000 │甲 ○ ○│
└──┴───┴───┴────┴───┴──┴──┴────┴─────┴────┘
┌─────────────────────────────────────────┐
│建物標示 98年度拍字第679號│
├──┬───┬─────┬────┬─────┬───────┬────┬────┤
│編號│建 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 物 面 積│權利範圍│所有權人│
│ │ │ │ │要建築材料│ (平方公尺) │ │ │
│ │ │ │ │及房屋層數├───┬───┤ │ │
│ │ │ │ │ │樓 層│附 屬│ │ │
│ │ │ │ │ │面 積│建 物│ │ │
├──┼───┼─────┼────┼─────┼───┼───┼────┼────┤
│ 1 │ 255│臺北縣八里│臺北縣八│鋼筋混凝土│第4 層│陽 臺│全 部│甲 ○ ○│
│ │ │鄉小八里坌│里鄉中山│造(9 層)│ 80.34│ 14.25│ │ │
│ │ │段十三行小│路2 段21│ │ │ │ │ │
│ │ │段271 地號│8 號4 樓│ │ │ │ │ │
│ │ │ │ │ │ │ │ │ │
├──┴───┴─────┴────┴─────┴───┴───┴────┴────┤
│共用部分:同小段430建號**面積7074.22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503/100,000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