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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救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翶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甲○○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訴訟(本院97年度補字第490 號)。
因聲請人已於96年10月18日受主管機關經濟部命令解散,並進行清算程序。
聲請人雖有資產新臺幣(下同)4 億8684萬3149元,然總負債已達38億128 萬7488元,負債確已大於資產;
聲請人之不動產,復遭查封登記,致無從流通變現,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又聲請人所提起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已據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強制執行分配表、債權人債權申報表、稅捐稽徵所函文等件(均影本)以為釋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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