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22,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2.債權人清冊,須詳填「債權人姓名、地址、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現存實際債權數額、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
債權之種類及債權之發生原因」等欄位。
3.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須填「無」。
4.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填第三點「聲請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表格中,種類、來源、期間及
數額」等欄位、第四點「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
、原因及種類表格中,種類、原因及數額等欄位」及第
五點「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表格中,受扶養人姓名、
扶養義務人之人數、與債務人之關係及債務人每月實際
支出之扶養費」。
5.自民國96年2月至98年3月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影印須清晰)。
6.陳明目前從事工作之內容、每月收入數額及支出狀況,並提出在職證明、最近一年之薪資轉帳帳戶存簿影本及
薪資單影本(影印須清晰)。
7.應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釋明與債務人間關係。
8.應受扶養人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98年度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10.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11.陳明前置協商之過程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