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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29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保全債務人財產,限制債務人履行債務,債權人行使債權,及停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固有明文。
惟保全處分,係於法院就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為防杜債務人之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及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始有保全處分之必要,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立法說明即明。
又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22條亦規定甚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財務困難,陷於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業已提出更生聲請於本院審理中。
伊所有之自用住宅及薪資債權現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中,為避免喪失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維持伊及其子女之基本生活,並使債權人得公平受償,爰聲請停止本院民國97年度執字第41282 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房地執行程序),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執助字第6309號強制執行程序(下稱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並限制債權人對伊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行為之保全處分等語。
三、經查,關於債務人財產之保全,係以債務人為對象,限制其處分財產,並非限制債權人對債務人財產行使權利,此顯非債務人聲請本件保全處分之目的,債務人此項聲請,顯有誤解。
再查,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現遭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作金庫)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調97年執字第41282 號卷宗核閱屬實。
惟執行債權人合作金庫乃系爭房地之第二順位抵押權人,並經其行使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房地,其就拍賣所得價額,本有優先於無擔保及無優先債權人受償之權利。
且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非不得於系爭房地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就系爭房地拍賣所得價額,清償有擔保債權後之餘額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又債務人戶籍雖設於系爭房地,惟系爭房地前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二次派員實地查訪,於96年12月12日函覆由吳明宗所使用,月租新臺幣2 萬元。
於97年11月6 日函覆由債務人之親戚鄭淑娟居住。
佐諸合作金庫於98年2 月10日陳報系爭房地經鄭淑娟表示於97年11月即無償借用迄今情事,足徵系爭房地並非債務人之自用住宅,縱於系爭房地執行程序中遭拍賣,亦不致使債務人流離失所,影響其經濟生活之重建。
故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機會而停止系爭房地執行程序之必要。
四、末查,債務人於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任職之薪資債權每月為3 萬5404元雖遭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惟其因無法履行債務,始向本院聲請更生,足見債權人應無從於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外,因行使債權而受償。
且他債權人如認有必要,非不得於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併案聲請強制執行,就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三分之一範圍內,按債權比例公平受償。
故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前,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而停止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之必要。
況以債務人每月薪資債權僅3 萬5404元元觀之,債權人於保全處分至多120 日之期間內,執行可得受償之金額甚微,停止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對於維持債權人間公平受償亦無助益。
且債權人於債務人開始更生前,循訴訟、非訟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僅為債權存否及數額之確認,於債務人之重建更生均不生影響。
再參諸強制執行法第122條規定意旨,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本即限於非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所必需者,始得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因系爭執行程序而無法維持基本生活,亦應循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系爭執行程序實不致造成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無法維持基本生活,要無阻礙債務人重建更生之機會。
五、是故,揆諸首開說明,難認有為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及債務人重建更生機會,而停止系爭房地執行程序及系爭薪資債權執行程序,並限制債權人對伊行使債權、催收、假扣押、起訴或為與起訴有同一效力行為之必要。
從而,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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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執字第41282號 財產所有人:陳麗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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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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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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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北市│內湖區 │康寧 │一 │223 │建│12138 │28000分之64 │5,89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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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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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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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277│臺北市內湖區康│鋼筋混│第1樓層:96.62 │陽台11.02 │ 全部 │4,600,000元 │
│ │ │寧段一小段223 │凝土造│合 計:96.62 │ │ │ │
│ │ │地號 │14層樓│ │ │ │ │
│ │ │--------------│房 │ │ │ │ │
│ │ │台北市○○路5 │ │ │ │ │ │
│ │ │段52號1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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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934建號之應有部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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