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33,2009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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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
債 務 人 賴昱諼原名:賴玉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賴昱諼(原名:賴玉蘭)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之薪資結構,並提出債務人民國96年3 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汽(機)車行照。
⒉說明債務人之配偶吳崇瑋目前工作內容及收入情形,並提出其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7年1 月迄今之薪資單(明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⒊說明債務人有何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性、與配偶如何分攤生活必要支出(即房租、水、電、瓦斯費)。
⒋說明目前承租房屋之坪數、自何時開始承租、供何人居住,並提出該承租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⒌提出96年3 月迄今之水、電、勞、健保費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說明債務人有何每月支出電信費高達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必要性(依所提收據每月電信費未逾1,500 元)。
⒎說明債務人每月究實際支付若干扶養費予其父賴金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依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或謂每月支付9,000元,或謂每月支付2,000元)。
⒏說明債務人之父賴金池是否領有殘障給付?每月若干元?97年迄今之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依債務人之父賴金池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有薪資所得,非不能維持生活,請說明債務人有何支付扶養費之必要性。
⒑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父賴金池者(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並提出其9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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