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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於95、96年受有中國信託受 託信託財產專戶營利所得之原因及財產狀況。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申請或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 額。
3、提出離婚協議書,並說明前配偶是否支付債務人贍養費。
4、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供何人居住,如何分擔租金,並提出 所有居住人收入證明,及債務人實際支付租金之證明。
5、債務人前配偶周金興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5、96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及自97年1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6、債務人應說明如何與前配偶周金興分擔周晏竹、周品辰安親 班月費、伙食費、教育費、醫療費及房租等費用。
7、應受扶養人周晏竹、周品辰皆已就讀國小,且安親班非屬義 務教育,難認為必要支出。
債務人應說明每月須支出安親班 費用高達5500元之原因及必要性,並提出每月皆支付安親班 費用5500元之證明或單據影本。
8、中國信託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而協 商不成立。
債務人應說明協商過程,及不接受中國信託所提 還款方案之正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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