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181,2009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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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181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1.以表格方式,分列「種類」、「來源」、「期間」、「數額(新臺幣)」等細項,具體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
2.說明與債務人共同生活之人為何?有無分擔共同生活費用?若有,金額為何?若無,理由為何?
3.說明債務人自陳現已非曜日商行之負責人,其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仍有一筆「曜日商行」投資金額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原因?
4.債務人之祖母許阿市之扶養義務人有幾人?分別說明其基本資料與財產及收入狀況,並提出各該關係人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5.債務人自陳「曜日商行」係為加盟萊爾富超商體系而設,名義上僅是委託代管萊爾富,所有營業收入每月皆要匯給萊爾富總公司。
請提出當初與萊爾富公司所簽訂之契約書或相關證明文件證明雙方之法律關係。
6.債務人自陳「曜日商行」為與朋友合夥而設,提出合夥人之基本資料與合夥契約書,說明合夥人間之法律關係。
又合夥人間就變更負責人名義登記,有無特別約定法律關係。
7.提出「曜日商行」93年及97年11月至98年4月間之401表格。
8.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生活費8,000 元、交通費2,000 元、家用雜費2,000 元,合計12,000元,遠逾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
況債務人居於自用住宅,未支出房租費用,債務人顯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
請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盡最大還款能力。
9.陳明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⑤最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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