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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
債 務 人 甲○○
8號2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 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2、債務人名下汽車2L-1483 之行照影本。
並應說明使用汽車之 原因及必要性(債務人住所距任職之中研院步行可達),並 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 並節省相關支出。
3、債務人自民國96年6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 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及97年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本院依債務人戶籍址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得債務人戶籍址 設有3 戶,戶長分別為陳于,陳宜坤(債務人之父)及債務 人,且共計10人設籍。
且本院命債務人繳納聲請費之裁定, 由共同居住之債務人弟陳思谷受送達。
債務人應提出最新租 賃契約影本,並據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 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 請)。
6、債務人住所距任職之中研院僅0.7 公里,步行8 分鐘可達, 卻陳報每月1300元之交通費。
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說明 債務人之通勤地點,通勤方式,交通費每月須1300元之明細 及計算式。
7、提出適當單據,說明雜費每月須15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 及其必要性。
8、應受扶養人陳力民、陳力齊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另詳列陳 力齊每月扶養費須3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
9、債務人前配偶楊麗娟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自97年5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
並說 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陳力民、陳力齊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 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0、債務人應說明於何時起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是否具公務員資格。
若是,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公保年資。
若否,應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11、債務人已年滿47歲,債務人應表明預計何時退休,並說明於退休時,預計所能領取之退休金,及公保或勞保老年給付之金額,係一次請領或按月請領,分別得請領之金額。
債務人並應表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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