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255,2009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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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2.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之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
若遺失可向銀行應申請補發。
3.債務人自陳以打零工、臨時工工作維生,陳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並提出下列資料
:①在職證明、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②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③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應提
出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
責人之姓名、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
額),證明債務人每月收入之具體數額。
4.重列每月必要支出:
⑴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及繳交租金之證明資料,並附上所
租賃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
請);說明所租賃房屋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債務人與
何人分租。
⑵說明債務人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
、瓦斯、電話、膳食費等);並提出相關單據以茲證明

⑶提出單據並說明每月電話費高達1,100元之必要性。
5.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地緣關係:
該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另說
明債務人為何不居於此處而另租賃他處?
6.提出應受扶養人魏石松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應受扶養人魏石松與魏羅菊美二人之97年度綜
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並說明
上開二人目前有無工作?是否領有退休金、老人年金或
其他保險金、津貼等收入?
7.承上,應受扶養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子女)共有幾人?有無及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
出之原因;並一併附上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7年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以茲證明

8.債務人自陳96年2 月因失業而毀諾,陳明失業之原因為何?若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請提出之。
9.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包括①還款來源②每期清償金額③清償比例④清償總額
⑤最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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