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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2號
債 務 人 呂麗紅
代 理 人 古宏彬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呂麗紅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債務人於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民國94年12月至95年6 月止每月收入20,000元,95年6 月起迄今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乙節,顯與其於聲請狀稱其於民國95年每月收入30,000元等語不相符合,請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5年7月協商時起迄今之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情形及薪資結構(如本金、獎金、紅利),並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5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⒉承上,若領取薪資方式為收受現金,請提出經雇主簽名與蓋章之切結書(應含公司名稱及地址、負責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電話、債務人之職稱及每月薪資數額)。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之父呂換彩是否領有老人年金及其他社會補助?每月各若干元?並提出其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社會補助轉帳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⒌說明其他依法應扶養呂換彩之人(即債務人之兄弟姐妹)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為何?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⒍說明債務人每月支出呂換彩扶養費5,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⒎提出債務人之自95年7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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