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67號
債 務 人 甲○○○○○○
2樓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
債務人應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空 白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據實填寫。
2、債權人清冊(包含民間債權人)部分,應陳明債權人姓名與 地址、債權種類、債權數額及債權發生原因(須具體填寫, 不得以空泛理由代之),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代替。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部分,應據實記載民國96年7 月起至 98年7 月間,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包括淡水鎮公 所、豐名公司、慈融公司、永碩公司、客萊恩公司、品冠公 司)、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 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 資料清單所載為據。
並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 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 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 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4、債務人名下車號1133-DV 汽車之行照影本。
並說明債務人於 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情形下,仍於94年購買汽車1 部,並 支出油費、維修保養費、牌照稅及燃料稅。
債務人應說明使 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 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5、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新 臺幣(下同)100 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 務人集保戶往來證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
6、債務人自96年7 月起迄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並提出債務人自 96年7 月至98年6 月之證券交易金額明細表(向證券公司申 請)。
7、依華南銀行存摺影本所示,慈融公司於97年匯入總計52萬285 7 元予債務人,惟債務人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僅列慈融公司薪資所得16萬1079元。
債務人應說明金額不 符之原因。
8、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自慈融公司非 離職證明書,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金額 為何,若未領取,應說明未領取之原因。
9、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華南銀行及玉山銀行存款帳戶中 ,分別於97年1 月22日及5 月20日,受有「世興」68萬500 0 元及17萬元匯款,於於97年11月10日,受有「林虹君」匯款 16萬6000元,於98年5 月21日,受有「NANS」匯款7 萬422 5 元之原因,及資金流向。
10、債務人自98年2 月2 日至2 月17日,多次存入現金至其玉山銀行帳戶,金額合計9 萬6000元。
債務人應說明資金來源為何。
11、債務人應說明(1) 於委託民間債務處理公司處理債務前,所負債務總金額,(2) 因委託民間債務處理公司處理債務而新發生之債務金額,(3) 該新借得之款項用以清償前債務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12、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室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 單位申請)。
13、提出適當單據,說明債務人雜支費用每月須3000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4、應受扶養人楊道遠、楊王貝杏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是否領取老人年金、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並說明每月扶養費須5000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15、提出家族系統表,並提出應受扶養人楊道遠、楊王貝杏所有扶養義務人(即所有子女)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16、依債務人所提華南銀行及玉山銀行存摺內頁,於97年4 月7日及97年7 月22日前後並無支出18萬5328元及12萬0914元之紀錄。
債務人應提出證明文件,釋明確由債務人獨力支付其母楊王貝杏之醫療費用。
17、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情形下,仍於94年購買汽車1 部,並支出油費、維修保養費、牌照稅及燃料稅。
債務人應說明使用汽車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