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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4號
債 務 人 王明花
代 理 人 陳添信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應提出債權人清冊,並陳明債權人姓名與地址、債權 種類、債權數額及債權發生原因(民間債權人之部分應與金 融機構之部分分別說明),不得以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代替。
2、債務人名下汽車DF-2979 之行照影本,目前實際使用人,使 用之原因及必要性,並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將 汽車變賣以清償債務,並節省相關支出。
3、債務人自民國96年7 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 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 裁定送達日)。
4、債務人應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繳納查詢費100 元,並提出繳款證明影本,供本院函查債務人集保戶往來證 券明細及其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相關資料。
5、列表說明債務人經營之手工貢丸事業,自97年7 月起迄今每 月營業額及營業成本。
6、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
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7、債務人及其配偶吳聖明自96年7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8、提出債務人及其配偶吳聖明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分別說明是否已辦理退保,有無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
若有領取,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所領取時間、金額 之流向及用途。
9、提出最新租賃契約影本,並說明所租賃房屋坪數,所有居住 成員,如何分擔租金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 收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 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10、應受扶養人吳怡萱之在學證明文件,是否申請就學貸款,並 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除居住及伙食費用外,每月尚須扶 養費高達新臺幣 (下同)7000 元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 要性,且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 不得列入。
11、吳怡萱已年滿17歲,於其成年後即有謀生能力,顯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且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協商條件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於吳怡萱成年後,免除負擔吳怡萱之扶養費。
1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依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 萬0792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雜支等)。
又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依財政部扶養免稅額計算,平均每月為6417元。
又債務人次子吳睿豪已年滿21歲,且申請就學貸款,96、97年亦有薪資收入,足見其有謀生能力,顯無受債務人扶養權利,於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致其每月收入無法履行債務之情形下,更應於課餘時間賺取薪資,以分擔家計。
關於吳睿豪之扶養費,不得列入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
是債務人之每月生活費應不得超過1 萬0792元,債務人與其配偶分擔應受扶養人吳怡萱之扶養費,應不得超過3209元(6417÷2 =3209),合計1 萬4001元,始屬合理。
以債務人自承每月平均收入2 萬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4001元後,所餘1 萬0999元,顯足以負擔聯邦銀行所提130 期,零利率,每期清償7226元之債務清償方案,且扣除清償金額後更尚餘3773元。
又該債務清償方案為130 期,履行期間為10年10月,非如債務人所述為15年,以債務人現年52歲,距強制退休年齡65歲,尚有13年觀之,亦無履行期間過長之情形。
顯見債務人並無不能負擔債務清償方案之情事,債務人應說明有何不接受聯邦銀行所提債務清償方案之正當理由。
13、承上所述,以債務人自承每月平均收入為2 萬5000元,扣除每月必要支出1 萬4001元後,所餘1 萬0999元,自應全數用以履行更生方案,始屬公允。
債務人應表明如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以每月至少1 萬元,於吳怡萱成年後,以每月至少1 萬4000元履行更生方案,至清償全部債務。
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致須減少還款金額之必要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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