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296,2009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6號
債 務 人 楊川平

代 理 人 廖于清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楊川平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服役?薪資結構為何(如本金、獎金、紅利)?是否辦理優惠存款?每月存款若干元?倘未辦理,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⒉說明債務人每月電話費高達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必要性。
⒊說明債務人每月交通費960 元之計算明細(包括住所地與工作地點之距離、交通工具、公車或捷運之段數及票價)。
⒋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所在房屋為何人所有?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處所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之父楊家德、母魏秋桂、兄楊富雄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實際收入情形,並提出渠等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說明債務人之母魏秋桂是否領有殘障給付?每月若干元?如未領取,請說明其原因。
⒎說明債務人之弟楊謦安之戶籍地所在房屋為何人所有?其是否與債務人同住?
⒏說明楊謦安目前就學或就業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學生證或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⒐提出楊謦安每學期學費15,000元之繳納證明。
⒑提出楊馨安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⒒提出債務人、其父楊家德、其母魏秋桂、其兄楊富雄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⒓提出債務人自97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含薪資轉帳帳戶及優惠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