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298,200908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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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債 務 人 甲○○
之3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民國97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
2、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6年6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 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 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 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3、提出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等相關證明文件,說明目前 日文家教之授課時數、教導人數,及其收入之計算方式。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低收入戶補助、勞保失業給 付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 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居住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 入證明,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 繳費單位申請)。
6、提出適當證明單據,說明債務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列 每月個人生活必要支出項目,勞健保、電話費、膳食費、交 通費及水電瓦斯費等各細項金額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不得以 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
7、聯邦商業銀行以債務人「要求撤銷原已協商通過之還款方案 並要求更優惠還款方案」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債 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聯邦商業銀行 曾提出之還款方案,與未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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