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317,2009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債 務 人 甲○○
國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得執本院司法規費繳款單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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