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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4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余西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並提出自 98年4 月23日起迄今回任薩摩亞商宇丰玄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分公司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 出),縱為領取現金,亦應有薪資袋、薪水條或簽領薪資單 據等證明文件,不得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或扣繳憑單代替。
且一併說明是否領取年終獎金或其他獎 金、津貼,其金額,及發放時間。
2、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及設籍之原因。
戶籍地 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目前使用狀況。
3、依債務人所提玉山銀行存摺內頁明細所載,於98年4 月16日 有勞保局之匯入款乙筆,債務人應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詳細 說明該筆匯入款項之原因,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 、補助。
4、國泰世華銀行以債務人「未能接受顯足以負擔之還款方案」 而開立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
債務人應詳述協商過程,並 說明過程中債務人及國泰世華銀行曾提出之還款方案,與未 能接受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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