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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吳文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陳明債務人自何時起未再履行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台新銀行成立之還款條件。
⒉陳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內容、薪資結構(如本薪、獎金、紅利)、薪資發放日期。
⒊說明債務人有何支出每月電話費(含市內電話、行動電話及網路)高達新臺幣(下同)2,682 元之必要性。
⒋說明債務人所持有新生源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之現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之95、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⒍提出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今受領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薪資之證明(包括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
⒎提出債務人之汽車行照影本。
⒏債務人居住於臺北縣淡水鎮,而所陳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7,682 元 ,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灣縣人民最低生活費10,792元,請說明上開高額必要生活支出之原因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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