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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45號
債 務 人 甲○○○○○○○
2樓
代 理 人 許銳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7年7 月自閃耀實業有限公司離職之原因?若係非自願離職,是否領取失業給付?領取期間為何?每月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提出之第一商業銀行存摺交易明細中,自95年3 月至97年10月間,除薪資、公司零用金存款外,何以每月均有新臺幣(下同)5,000 元至30,000元以上不等之存款?又債務人註記「公司貨款」之存款部分,請說明其原因。
⒊說明債務人於95年1 月至97年2 月間,既已負擔房貸購屋,有何另行租屋居住之必要。
⒋說明目前與債務人共同居住之人有若干(請一併陳明其姓名、與債務人之關係)?其目前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各如何?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每月房貸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通訊費用等)?
⒌說明債務人之工作內容為何?有何使用2 支市內電話及2 支行動電話之必要性?
⒍說明債務人有何使用ADSL及行動網卡之必要性?
⒎說明債務人之子劉俊緯目前就學情形。
⒏說明債務人之前配偶許宜君之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如何與債務人分攤其子劉俊緯之每月扶養費?若未分攤,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⒐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⒑提出債務人自97年8 月起迄今,於訊控通訊工程行及麒豪電機有限公司之薪資單、薪資轉帳證明。
⒒提出債務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⒓提出債務人每月負擔房貸16,000元之繳款證明(如轉帳明細)。
⒔提出債務人之子劉俊緯之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⒕提出債務人之子劉俊緯每月安親班費用2,000元之繳費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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