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63,200908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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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63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自陳民國97年底失業後開始領失業補助金,於98年5 月底學習完畢後將有工作安排。說明至今領取失業
補助金之數額,並提出勞工保險局之相關公文影本;另
說明債務人目前收入狀況(含兼職、打工等)及內容,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3.說明戶籍地(臺北縣板橋市○○路○段106 號)之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目前有何人居住?一併說明債務人為
何須租賃每月租金高達19,000元之房地,另行居住於戶籍地外之因?另提出該戶籍地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
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請)。
4.承上,提出繳交租金之證明、所租賃房屋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申請),說明所租賃房屋
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費用(
包括水、電、瓦斯、膳食費等)。
5.債務人自陳有一民間債權人乙○○○ (即債務人之母),提出向民間債權人借貸之契約書、借款交付證明文件
、或提出借貸證明切結書(應含身分證字號、本人之簽
名與蓋章),證明有此筆借款。
6.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家用花費5,000 元,說明如何求得此數字?其花費之明細、種類、原因(如水電、瓦斯
、電話費等),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亦不得以「
家用花費」概括之。
7.債務人應提出適當單據,說明每月交通費須3,000 元之原因及其必要性。
8.釋明債務人每月須支出20,000元扶養費用之原因:⑴應受扶養人邱文祥(即債務人之父)、乙○○○目前
有無收入?是否領有老人年金?又債務人自陳每月支
出扶養費10,000元,應說明扶養費用支出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金額代替之。
⑵承⑴,說明應受扶養人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共有幾人?
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有無負擔扶養義務
及其數額?並提出上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97年綜合所
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
清單。
⑶承⑴,據債務人提供之應受扶養人邱文祥之財產歸屬
資料清單可知,該應受扶養人計有房屋1 間、土地12
筆、田賦3 筆、汽車1 輛,應認伊與其妻足以維持生
活,說明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之必要性。
⑷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10,000元撫養伊子張尹騫,說明支出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為何?不得以
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替之。
⑸承⑷,說明伊子張尹騫之生父張功奇有無負擔扶養義
務及其數額?並提出張功奇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9.債務人於積欠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租金19,000元、膳食費9,000 元、交通費3,000 元、家用花費5,000 元,合計36,000元,以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558元或臺北縣最低生活費10,792 元 (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核之,
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請說明若經
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撙節支出至最低生活費標準,
盡最大還款能力。
10.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
終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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