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83,2009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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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邵正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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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
├──┼───────────────────────┤
│ 01 │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未填載最近五│
│    │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請載明相關│
│    │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 02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
│ 03 │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    │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與臺灣集中保│
│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
│    │表。                                          │
├──┼───────────────────────┤
│ 04 │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存│
│    │摺(集保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聲│
│    │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資料並│
│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
├──┼───────────────────────┤
│ 05 │釋明債務人在外租屋之原因,並提出應受扶養人葉正│
│    │聰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
│    │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影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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