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3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邵正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
│編號│文 件 │
├──┼───────────────────────────┤
│ 01 │債務人陳稱伊之收入來源為在臺北市各西餐廳當代班歌手,以│
│ │明細方式說明各該西餐廳名稱及地址、代班時間與薪資計算方│
│ │式;並提供各該餐廳之薪資單(明細)及薪資轉帳證明;另說│
│ │明債務人除薪資外,有無其他收入?並提供相關資料以資證明│
│ │。 │
├──┼───────────────────────────┤
│ 02 │說明債務人戶籍地房屋為何人所有,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若│
│ │無關係,不遷出戶籍地之原因;並提出該戶籍地房屋之建物及│
│ │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
├──┼───────────────────────────┤
│ 03 │據債務人民國98年4 月16日之陳報狀陳稱:因無力負擔房租而│
│ │暫住友人家,說明債務人是否因此無租金支出?該友人家地址│
│ │為何?並提出該友人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
│ │人皆可聲請),並說明該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債務人是│
│ │否及如何分擔共同生活費用? │
├──┼───────────────────────────┤
│ 04 │據債務人95年、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顯示,有租│
│ │賃所得,說明該筆所得之原因及數額;另債務人與香港商百代│
│ │著作權代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關係為何,其執行所得│
│ │內容為何。 │
├──┼───────────────────────────┤
│ 05 │提出債務人父親葉正聰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 │略且不得以「部分」代之)及葉正聰戶籍地房屋之建物及土地│
│ │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並說明該房地為何人所│
│ │有與債務人父親之關係為何;另據葉正聰95年、96年綜合所得│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知伊有薪資收入,說明伊除薪資收入外│
│ │,有何其他收入,諸如保險金、津貼等?一併陳明伊須受債務│
│ │人扶養之必要性。 │
├──┼───────────────────────────┤
│ 06 │承上,說明債務人父親葉正聰有無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子女)│
│ │及如何分擔扶養費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用;如未支出,應說明│
│ │原因;並提出各該其他扶養義務人(即子女)之97年綜合所得│
│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
├──┼───────────────────────────┤
│ 07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
│ │表編號:PLR1)。 │
├──┼───────────────────────────┤
│ 08 │債務人清冊,若無,亦應下載司法院版本債務人清冊,註明無│
│ │債務人。 │
├──┼───────────────────────────┤
│ 09 │重新陳明日後若裁定開始更生,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
│ │還款來源、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