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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復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債務人魏嘉均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據實說明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20日領得資遣費及公保退休金新臺幣200 餘萬元之使用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轉帳帳戶明細)。
⒉說明債務人之配偶張瑋庭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並提出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⒊說明債務人及其配偶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多筆「營利所得」之原因。
⒋承上,據實說明債務人自95年12月協商成立時起迄今之證券交易情形、資金來源及目前持股情形。
⒌說明債務人與其配偶張瑋庭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房租、水、電、瓦斯費等)及其子魏伯宇、魏伯丞之扶養費?若未分攤,請一併說明其原因。
⒍說明債務人因罹患何杰氏淡巴癌接受治療,是否因而領取相關勞保或保險給付?給付期間為何?各若干元?並提出相關給付證明。
⒎債務人稱其自98年3 月起失業,目前僅賴失業給付維生,且於同年7 月間住院進行化療等語,顯見債務人尚無固定薪資收入,請說明倘本件准予開始更生程序,債務人將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⒏陳明債務人現有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⒐提出債務人之子魏伯宇、魏伯丞之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⒑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⒒提出債務人自95年12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⒓提出債務人所有由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⒔提出債務人所有汽車(車號:BQ-0260 )之行照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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