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88,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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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代 理 人 陳世杰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最近二年內所有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2.應受扶養人鄭銘洲及鄭蔡蒲香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3.應受扶養人鄭銘洲及鄭蔡蒲香9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壹貳壹零精品服飾店自民國93年2 月至98年2 月之「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5.陳明債務人是否領有重大傷病卡並因此受有補助。
6.債務人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7.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8.在職證明、最近六個月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資料。
9.釋明債務人現從事之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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