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89,2009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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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89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志文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釋明積欠龐大債務之原因。
3.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4.提出自文到之日後始申請之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甲○○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與臺灣集中保管結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之集保戶異動及餘額資料明細表。
5.提出債務人之配偶張大財在職證明、勞保卡及薪資單明細或薪資轉帳資料,以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
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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