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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
債 務 人 張素純
代 理 人 王寶蒞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同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之薪資單(明細)及民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3.據債務人前補正狀陳稱伊配偶郭泗郎失業中,說明郭泗郎係自願性或非自願性失業並提出相關證據釋明之;另
提出郭泗郎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說
明目前有無找到工作?若有,釋明其現職工作所從事之
內容及收入狀況。
4.據債務人前補正狀陳稱將盡速補正伊婆婆李月女之相關資料,惟迄今尚未補正,有隱匿之嫌。提出李月女之全
戶最新戶籍謄本、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伊婆婆李月女
是否與債務人同住?李月女因罹癌所生之醫藥費是否有
保險金之給付?目前多久定期回診?並提出醫師診斷證
明書以資證明。
5.承上,債務人陳明每月須支出6,000 元扶養李月女,說明每月支出扶養費用6,000 元之明細、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為何?又李月女之扶養義務人(即子女)共有幾人
?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每月有無就扶養費用作
分攤?並提出各該子女之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資證明。
6.債務人陳明每月支出債務人之子郭○○安親班費用7,300 元,惟安親班費用非屬義務教育,難列入必要費用。
說明該安親班上課內容為何?此筆支出有何必要性?
7.提出戶籍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說明此房地所有權人為何人?與債務人關係為
何?
8.陳明日後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具體更生方案(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比例、分期清償方
法、最終清償期)為何?
9.債權人清冊(債務人前於聲請狀上未附債權人清冊,後於補正狀上陳稱「已編為聲證二於聲請狀中」所言非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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