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更,94,2009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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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芷鑑原名楊秀美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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