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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更字第94號
債 務 人 楊芷鑑即楊秀美
代 理 人 翁瑞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補充陳述,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第6項規定自明。
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著有規定。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並為補充陳述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2.另請債務人重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中應表明債務人「個人」收入及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暨依法受
債務人「個人」扶養之人及債務人實際支出之數額。不
得以內政部主計處歷年所公布之每月最低生活費總括提
出之,並按應分擔之人數及債務人與配偶之經濟能力,
比例分擔。
3.據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其聲請前兩年內並無收入,債務人如何支付必要支出及維持生活?足
徵債務人顯有隱匿其他收入之嫌,是請債務人詳細說明
,何以隱匿其他收入之真正理由。
4.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之聲請前2 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
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5.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前2 年內收入,固以民國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
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
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
務人自96年2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
、實際收入金額及相關證明文件(在職證明、薪資單影
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
6.若裁定更生開始,則債務人之更生方案(應含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為何?又更生程序係以
債務人有清理債務之誠意,而提出更生方案為前提,至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者,法院自無認可之必要,是若
債務人如目前並無收入,則更生方案如何有履行之可能
?抑或債務人有其他收入來源?凡此,請債務人詳細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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