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清,25,200908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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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5號
債 務 人 甲○○
1
國民
代 理 人 蔚中傑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自民國96年4月迄今之薪資單影本。
⒉債務人於聲請時陳報每月家庭必要支出新臺幣(下同)1 萬元,惟於陳報狀中所示每月必要支出僅有:牌照稅594 元、燃料稅400 元、管理費538 元、水費147 元、瓦斯費91元、電費45元、車險424 元、健保費110 元、房屋稅423 元,合計2,772元,請債務人據實陳報「每月」必要支出細項為何?各細項金額若干?
⒊說明債務人之汽車(車牌號碼:3A-4925)於何時過戶給前妻殷明華?並提出轉讓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華南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中96年4 月4 日、96年7 月10日、96年9 月12日分別由國泰人壽匯入25,286元、22,685元、23,298元之原因為何?
⒌陳報債務人現有所有商業保險之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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