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消債清,27,200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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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27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事項之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件: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 報表編號:PLR1)。
2、債務人位於臺北縣三芝鄉○地○○段八連溪頭小段0000-000 0 號土地之登記謄本,及過戶所得靈骨塔位之使用權狀影本 。
3、債務人民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又依債務 人所得資料,債務人於95、96年皆有股利所得,且有自美商 大溪地諾麗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美商力維他 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之其他所得及執行業務所得收入。
債務人應據實說明股利所得之來源、原因,其持有南亞塑膠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財產變動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 務。
債務人並應說明目前是否仍從事相關傳銷、直銷工作。
4、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除領有老人年金外,是否領取退休 金、勞保老年給付、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
若未申請,或雖 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5、債務人配偶楊兆珍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並說明其每月實際收入狀況,如何 分擔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楊磬麟之扶養費。
6、說明目前居住房地之權源,居住房地所有權人,所居住房屋 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 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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