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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38號
債 務 人 甲○○○
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 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尚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 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表編號:PLR2)。
2、債務人民國96、97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說明 是否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及金額。
3、債務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務人 應至本院網站或司法院網站下載法定格式之空白財產及收入 狀況說明書,並據實記載民國96年6 月起至98年5月間,所有 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 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不得僅以 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所載為據。
另提出適當單據 ,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 活費用,及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 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
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 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4、債務人自96年6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 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5、說明目前所居住房屋之居住權源,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 ,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居住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97年度全年水、電、瓦 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6、提出債務人家族系統表,債務人所有扶養義務人(即所有子 女)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 對債務人之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
若未支出, 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7、債務人配偶吳正雄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 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說明 是否領取老人年金或勞保老年給付,及其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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