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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0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黃俊六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自清算聲請日前5 年內(即民國93年6 月1 日起至98 年5月31日止)是否為「凱將商行」、「時尚牛仔休閒服飾店」及「甲○○個人計程車行」之負責人?是否有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附營利事業登記證及5 年內之40 1表格,或營業登記准許函及5 年內之403 表格,若未報營業稅者,應提出最近5 年內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再若未報所得稅者,需以書面陳述每月平均營業及收入之情形及提出可資證明之文件)。
⒉說明債務人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中,關於尊宇交通有限公司、甲○○個人計程車行「營利」所得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⒊債務人自陳目前僅賴政府補助每月新臺幣(下同)4,000 元維生,惟其所陳每月必要支出高達18,500元,顯非上開政府補助所能支應,請據實說明債務人除上開政府補助外,是否另有其他收入?如何支付每月必要支出?
⒋說明目前所租賃房屋坪數及供何人居住?若有其他居住人,其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如何?與債務人如何分擔租金1 萬元及共同生活必要支出(如水、電、瓦斯費等)。
並提出債務人實際支出租金1萬元之繳納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每月水、電、瓦斯、電話費共計2,500 元之各細項明細,並提出最近6個月之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⒍說明債務人之女吳孟軒每月扶養費3,000 元之計算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⒎說明債務人與前配偶蘇淑真如何分攤吳孟軒之上開扶養費?並說明蘇淑真之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狀況。
⒏依債務人所陳,其居住於臺北縣汐止市,每月必要生活支出高達15,500元(不含扶養費),遠高於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年臺灣省人民最低生活費10,792元,請說明其原因及其必要性。
⒐提出債務人之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⒑提出債務人自96年7 月1 日起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⒒提出吳孟軒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 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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