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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4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蔡富強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並為報告,如逾期未提出或違反報告義務,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第1項財產狀況及收入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債務人聲請清算時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聲請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同條例第8條第2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法院得駁回清算之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未提出如附表編號1-4 所示證明文件,爰定期命補正;
另命債務人據實報告包括如附表編號5-6所示內容之聲請清算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如逾期未提出或違反報告義務,則駁回清算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請提出「依民國95年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所簽立之協議書及無擔保債
務還款計劃書」,且協商成立證明書及無擔保還款計畫
書須已簽章(如已遺失,請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2.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粉綠色,報
表編號:PLR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3.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固以95、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
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
人所得之唯一依據。是以,債務人應按時間順序,重行
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7 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
(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如中低收入補
助金、殘障津貼、保險年金及政府輔助金等),並提出
提出債務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自
96年7月起薪資單影本及2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其他收入證明。
4.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之發生原因、債務種類及數額。若無債務人,亦應載明無債
務人。
5.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皆須附完
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96年及
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
歸屬資料清單影本及機車行照影本,以供審查其聲請清
算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6.債務人自稱96年8 月間因其女就讀私立高職,致債務人履行協商還款金額有重大困難,請提出全戶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其女學費單據,以供審查債務人聲
請清算前2年財產變動之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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