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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46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許銳明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提出債務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報表編號:PLR1;粉紅色)。
2.有無債務人?若有,提出債務人清冊。
3.以表格方式,詳列自收受裁定當日起至提出補正之日止債務人每日工作「時數」、「內容(含雇主)」、「所
得」,以說明債務人現職工作所從事之內容及收入狀況
。
4.據債務人提出之所得稅資料顯示,債務人有多筆投資收入,又債務人於國泰證券信義分公司之集保帳戶經債權
銀行聲請強制執行扣押,請提出下列資料並說明之:
⑴債務人所有開立之證券存摺(集保存摺),應包括民
國96年4 月迄今之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⑵說明債務人最近二年內從事股票投資之資金來源、獲
利情形。
5.說明債務人所有之房地及建物為何未出現於債務人之最新財產資料歸屬清單(申請日期:98年7 月20日)中?債務人是否已將該房地處分?
6.債務人自稱有一台機車(車號:J8M-289) ,提出該機車之行照影本。
7.提出債務人所有郵局、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包括96年4 月迄今之明細,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
。
8.債務人戶籍地位於臺北市○○區○○街,而另租屋於臺北市○○區○○街,說明債務人須在戶籍地附近租屋居
住之理由為何?
9.承上,說明所租賃房地之坪數、居住成員?如何分攤租金及共同生活費用(包括水、電、瓦斯、膳食費等)?
10.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自陳每月支出租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膳食費6,000 元、水電瓦斯費2,400 元、電話費400 元、網路費400 元、醫療費1,000 元、勞健保費1,617 元、保險費2,300 元,合計24,117元,遠逾內政部主計處公布98 年 度臺北市最低生活費14,558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療保險等費用)。債務人似有未撙節支出、不當浪費之情形,應說
明其每月支出逾最低生活費部分之必要性。
11.債務人自陳聲請清算前兩年之收入,除擔任水電工每月有15,000元之所得外,別無其他收入。
說明債務人在每月支出顯超過每月所得之情形下,係如何支應上述費用
?又有餘額從事股票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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