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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
債 務 人 陳美伶即陳青芸
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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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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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債務人之姨父李木河與其繼承人之基本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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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債務人戶籍址房屋與原聯絡地址「臺北縣板橋市觀光街75之1 │
│ │號」及「桃園市○○路000 號12樓」房屋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
│ │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並陳明上開三房地所有權人與│
│ │債務人之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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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 │債務人自陳居友人家,表明該友人住處之地址及該友人之基本│
│ │資料;並提出該友人住處之建物及土地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
│ │人皆可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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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4 │債務人女兒陳采文及其母陳謝菊梅之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
│ │料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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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5 │債務人母親陳謝菊梅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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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6 │債務人每月之收入,除政府補助中低收入身障補助4,000 元、│
│ │兒少補助1,400 元外,是否有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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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7 │說明債務人曾擔任台灣有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雙魚圖書│
│ │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雙魚商業信用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董事│
│ │之原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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