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監,8,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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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甚明;

而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事件,係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應徵收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迄未預納程序費用1,000 元,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依照上開規定,應定期命為補正。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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