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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破字第6號
聲 請 人 宇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內容詳如附表一)及債務人清冊;
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破產財團價額(即聲請人所有之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之價值),據附表二所示標準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姜貴泰
附表一:
┌──────────────────────┐
│ 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之內容 │
├──────────────────────┤
│一、如為現金或存款,其金額、保管人或銀行帳戶│
│ 。 │
│二、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
│ 出明細。 │
│三、如為股票或有價證券,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
│ 管人、保管地點。 │
│四、如為其他動產,其保管人、保管地點。 │
│五、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
附表二: (新臺幣/元)
┌────────────┬─────────┐
│ 破產財團財產價額 │ 應繳納之裁判費 │
├────────────┼─────────┤
│未滿10萬元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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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 │ 4000元│
├────────────┼─────────┤
│1億元以上 │ 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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