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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179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屆期提示後,未獲付款。
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本件相對人甲○ ,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其已於民國97年5 月11日死亡,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不得對之聲請裁定強制執行,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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