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2014,200903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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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014號
聲 請 人 乙○○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本票裁定之聲請。

㈠本件聲請應再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㈡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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