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2042,2009033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2042號
聲 請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本票裁定事件,溢收程序費用,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聲請人於民國98年3 月26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所示之程序費用,計溢收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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