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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05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惟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壹佰叁拾捌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欠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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