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8,票,6220,2009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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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220號
聲 請 人 聯邦財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莉

代 理 人 趙佑滿
相 對 人 劉啟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五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美金伍拾萬元,其中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至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計美金玖仟玖佰陸拾陸元陸角伍分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6年1 月25日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內載金額美金(下同)500,000元,未載到期日。

詎於民國97年10月1 日經提示,尚有票款利息美金9,966 元6 角5 分未獲清償。

為此提出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
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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