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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票字第6403號
聲 請 人 乙○○
66號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㈠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陳明本票之提示日為何日(因本票未記載到期日)。
㈢相對人甲○○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位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簡易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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